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是以《商品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和《期貨經紀合同》簽署生效為標誌的。期貨公司與投資者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期貨經紀合同》中均有明確約定,該合同是雙方解決紛爭、明確責任的關鍵依據。鑒於期貨投資的高風險性,以及相關期貨法規對於期貨交易活動的規範和限制,按照規定,只有當客戶已經知道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商品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確認後,期貨公司才能與客戶簽署《期貨經紀合同》。
01
《商品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目前,國內期貨各代理機構均按照中國期貨業協會頒布的《期貨經紀合同指引》制定內容上基本統壹的《商品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商品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揭示持倉風險、保證金損失和追加的風險、被強行平倉的風險、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風險、套期保值面臨的風險和不可抗力所導致的風險等,作為提醒投資者警示風險的書面說明。
02
《金融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書》
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需要簽署《金融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書》。與《商品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內容相比,《金融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書》有三點變化:
壹是增加了金融期貨產品的風險特性揭示,主要增加了股指期貨現金交割,與股票市場聯動等新特點、新內容,其中特別突出了股指期貨合約標的較大、可能造成較大虧損的特點。
二是提示投資者應當滿足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規定,綜合評價自身經濟實力、專業知識、風險控制能力和身體及心理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同時,告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對投資者進行的評價,不構成對投資者的投資建議,不構成對投資者的獲利保證。
三是增加投資者申明自願承擔風險的內容,遵循“買者自負賣者有責”的金融市場原則,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
因此,開戶時客戶應仔細閱讀《金融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確認已經閱讀並完全理解、無異議後,方可簽署後續合同文本。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壹要求,《金融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所附的《客戶須知》與金融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客戶除了要在《金融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確認外,還要在《客戶須知》上簽字確認,期貨經紀公司才能與客戶簽署《期貨經紀合同》。
03
《期貨經紀合同》
簽完上述兩個文件,接下來要簽最重要的《期貨經紀合同》。簽署《期貨經紀合同》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首先,在內容方面,《期貨經紀合同》對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由於合同書具有法律效應,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按照合同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書通常有下列內容:“壹、委托”“二、保證金”“三、強行平倉”“四、通知事項”“五、指定事項”“六、指令的下達”“七、報告和確認”“八、現貨月份平倉和交割”“九、保證金賬戶管理”“十、信息、培訓和咨詢”“十壹、費用”“十二、免責條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賬戶的清算”“十五、糾紛處理”“十六、其他事宜。”
在這些條款中,投資者應該特別關註“三、強行平倉”到“七、報告和確認”的內容。其中,“三、強行平倉”是有關風險度量方法及在壹些情況下期貨公司可以采取的相應措施的表述。“四、通知事項”是有關雙方約定期貨公司如何盡通知義務及怎樣認定期貨公司已經盡了通知義務的表述。“五、指定事項”是指“指定指令下達人”“指定資金調撥人”及“指定聯系方式”。註意,如果“指令下達人”和“資金調撥人”不是投資者本人,意味著已經對他人進行了授權,投資者必須對被授權人的行為負責。“六、指令的下達”的內容圍繞指令下達的方式展開。如果交易投資者選擇電子化交易方式,還需簽署相應的補充協議。七、報告和對結算報告的確認或發生異議時如何解決作了約定。
其次,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之前還應註意如何商定好選擇事項或特殊事項。
《期貨經紀合同》包含了期貨經紀業務中的最基本內容,通常是壹種格式化文本。其中有些內容具有可選擇性,或有待客戶與期貨公司商定。比如,交易方式的選擇。新的交易主要通過電腦進行,可能會因計算機系統或通訊傳輸系統出現問題產生壹些額外的風險。因而客戶如果選擇電子化交易方式,期貨公司會要求客戶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的同時,簽署電腦自助委托交易補充協議、網上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網上期貨交易補充協議等相應的協議。再如,手續費的高低也有待雙方協商後確定。最後,如果客戶有壹些格式化合同之外的特殊要求,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確定。所有這些,都是必須在簽署合同時確定的事項。
簽署完《期貨經紀合同》後,客戶還應該填寫“期貨交易登記表”。期貨交易登記表分自然人客戶開戶登記表和法人客戶開戶登記表兩種。不同類別的客戶填寫不同的期貨交易登記表。
這些表格將由期貨公司錄入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全國統壹開戶服務系統中,為客戶申請相關期貨交易專用的交易編碼。不同的交易所生成的客戶交易編碼,由期貨公司隨後告知客戶。
所有開戶合同文本簽署完後,客戶會獲得期貨公司分配的壹個專用的資金賬戶(也稱“保證金賬戶”或“交易賬戶”)。資金賬戶相應設置有初始密碼(通常為客戶身份證後六位數字或營業執照號後六位)。投資者在將交易資金打入賬戶前,應及時修改初始密碼,並防止密碼遺失或泄露給他人。
案例
疏於對投資者資格進行審查,導致合同無效
甲公司上海辦事處負責人李某經人介紹,以辦事處的名義與某期貨公司簽訂了《期貨經紀合同》,並辦理了相應的開戶手續。隨後,李某讓甲公司客戶乙(也為壹家公司)將應支付的貨款120萬元直接匯入李某以甲公司名義在期貨經紀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作為保證金,並利用該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由於李某對行情判斷失誤且操作不當,交易虧損90萬元(包括支付期貨經紀公司交易傭金21萬元)。甲公司得知情況後,認為甲公司上海辦事處未經工商註冊登記,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且李某以甲公司上海辦事處的名義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並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並未得到甲公司的授權,甲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為此,甲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期貨公司賠償全部損失。該案後經法院調解結案,期貨公司賠償甲公司30萬元。
該案雖已調解結案,法院並沒有直接判定合同效力及責任大小歸屬。甲公司上海辦事處未經工商登記,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顯然也就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以其名義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當然應屬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正是由於期貨公司在為甲公司上海辦事處辦理開戶手續時,未本著審慎的原則對投資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投資者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進行期貨投資交易的資格和能力,才產生了這壹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