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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基金研究

為了應對因中間業務或交易代理業務而產生的可歸因於中介機構的風險和責任,有必要建立強制支付保證金制度。建議將券商繳納的保證金分為初始保證金和可變保證金兩部分。

初始保證金應該根據經紀人從事的業務而有所不同。有交易代理資格的中介,要比只從事中介業務的中介多交錢。該筆款項由經紀人在資格認定時或此後壹段時間內壹次性支付給中國期貨業協會指定的擔保基金管理機構。機構中介的初始保證金應高於自然人中介。建議機構中介繳納的初始保證金金額根據其業務範圍確定。

變更保證金在券商業務發展過程中實時收取,由期貨公司代扣代繳。具體金額要和券商的業務量掛鉤,根據其客戶的資金量、交易量等指標來計算。繳納的動態保證金積累到壹定程度後,協會將根據經紀人誠信記錄和中介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分數合規者可考慮降低。就償還擔保而言,需要考慮以下問題:

1,還款條件。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擔保基金管理機構應向相關權利人償還擔保基金。壹是中介機構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被取消資格或者申請註銷相關資質;第二,券商繳納的保證金總額與券商持有的基金收益之和大於基金因其違法行為向客戶支付的賠償金與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成本之和。

2、還貸金額。還款金額可由券商支付的擔保總額與券商持有的基金收益之和,以及基金因其違法行為向客戶支付的賠償之和與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費用之差計算。用公式表示:

還款金額=券商支付的擔保總額+持有基金的收益-基金因其違法違規行為向客戶支付的賠償-持有基金的管理費用。

3.追索權。當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還款金額小於零時,賦予基金追索權,由基金管理機構代為行使。如果給其他中介機構提供追索權,實際操作起來會有很多麻煩,比如其他中介機構根據其基金份額享有的追索權金額的計算非常復雜,法院也會面臨很大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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