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分類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壹)流動性;(二)到期期限;(3)杠桿;(4)結構的復雜性;(五)投資單位產品或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範圍;(七)資金籌集方式;(八)發行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9)類似產品或服務的過往業績;(10)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