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營業部應當加強開戶和合約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營業部應當指定專門的簽字人負責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簽字人應當獲得期貨公司的授權;
(二)營業部應當嚴格執行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期貨經紀合同接收、發送、存檔和借閱記錄臺賬;
(三)營業部應當使用期貨公司連續編號、統壹印制的期貨經紀合同;
(四)營業部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壹式三份,期貨公司、營業部、投資者各執壹份,期貨經紀合同內容完整規範;
(五)期貨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兩級審核制度,營業部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在開戶材料上簽字並留痕;
(六)營業部應當在投資者開戶完成後1個月內,向期貨公司總部報送投資者開戶資料文本,並留存相關資料文本或者電子文檔,供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查閱;
(七)營業部通過期貨公司總部統壹為投資者申請交易編碼,分配資金賬戶,統壹維護期貨公司交易結算系統中的投資者開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