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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期貨經紀活動,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期貨經紀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期貨經紀,指接受客戶委托,按照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的經營活動。第四條 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期貨經紀公司實行集中統壹的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紀公司進行監管。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壹節 設立第六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經紀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期貨經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經紀或者近似的名稱。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從事期貨經紀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從事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不得成為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人;不得違反規定炒作股票;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保證義務外,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第八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出資不得低於1800萬元;

(二)有規範的公司章程;

(三)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15名以上具備從業資格的其他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必須為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第十條 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註冊資本等;

(二)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公司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期貨經紀公司的籌建。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章程草案;

(二)股東名冊及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經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股東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告;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期貨經紀合同樣本、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六)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名冊,高級管理人員名冊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七)擬聘用的其他從業人員名冊及其從業資格證明;

(八)經營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九)與期貨經紀業務有關的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稱預先核準書;

(十壹)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營業部。設立營業部,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名稱必須標明“××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字樣。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前壹年度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二)申請人已批設的營業部經營狀況良好;

(三)有符合要求的經理人員和3名以上其他從業人員;

(四)期貨經紀公司對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五)營業部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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