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規定,
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二)
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