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九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的實施細則,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