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是指以規避現貨價格風險為目的的期貨交易。
傳統對沖:
它是指生產經營者在現貨市場買入或賣出壹定數量的現貨商品,同時在期貨市場賣出或買入與現貨商品品種和數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期貨商品(期貨合約),以壹個市場的利潤彌補另壹個市場的損失,規避價格波動風險。對沖的作用
套期保值者是指那些將期貨市場視為價格風險轉移場所,利用期貨合約作為未來在現貨市場上買賣商品的臨時替代品,對其所購買(或擁有,或未來擁有)的待出售或未來需要購買的商品價格進行套期保值的廠商、機構和個人。對沖原則
套期保值可以規避風險,因為期貨市場有以下幾個基本的經濟學原理:
(1)同壹商品的期貨價格走勢與現貨價格走勢壹致。
(2)隨著期貨合約到期日的臨近,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價格趨於壹致。
對沖操作原則
(壹)同類商品原則
(二)商品數量相同的原則
(3)相同或相似月份的原則
(4)交易方向相反原則
對沖的應用
生產經營企業面臨的價格波動風險,最終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擔心未來某種商品價格上漲;另壹種是擔心未來某個商品的價格會下跌。購買對沖
買入套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先在期貨市場買入相同數量、相同或相近交割日期的該商品期貨合約,提前在期貨市場買入空頭頭寸並持有多頭頭寸。適用對象和範圍
1,加工制造企業為了防止未來原材料采購是漲價。
2.供方已經和需方簽訂了現貨合同,以後發貨,但供方此時還沒有進貨,擔心以後進貨時價格上漲。3.需求方認為目前現貨市場價格很合適,但由於缺乏資金或外匯,或壹時找不到符合規格的貨物,或倉庫已滿,不能馬上購買現貨,擔心未來現貨價格上漲。銷售對沖
賣出套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首先在期貨市場上賣出相同數量、相同或相近交割日的商品期貨合約:
1.直接生產實物商品期貨的廠家、農場、工廠,還沒有賣出或即將生產收割部分實物商品期貨,擔心將來賣出時價格下跌;2.儲運公司和貿易商手頭有庫存沒有賣出,或者儲運公司和貿易商簽訂了合同,在未來某壹特定價格買入某壹商品但沒有轉賣,擔心未來賣出時價格下跌;3.加工制造企業擔心未來庫存原材料價格下跌。
基差和對沖
第壹,基礎的概念
基差是壹種商品在特定地點的現貨價格與同壹種商品的特定合約價格之間的差額。基差=現貨價格-期貨價格。
基差函數
基差是期貨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衡量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關系的重要指標。基差是套期保值成功的基礎。套期保值者基於“兩面下註、反向操作、對等對立”的原則,同時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進行操作,利用壹個市場的利潤彌補另壹個市場的損失,在兩個市場之間建立“相互抵消”機制,從而達到轉移價格風險的目的。
期權交易和期貨交易的區別
第壹,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收益是對稱的。期貨合約的雙方被賦予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要規避期貨合約到期履行的義務,必須在合約交割日之前進行套期保值,雙方的權利義務只有在交割日到來時才能行使。
然而,期權交易的風險和收益是不對稱的。期權合約賦予買方在合約有效期內買入或賣出的權利。也就是說,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他有利時,他就行使了要求賣方履行合同的權利。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不利時,他可以不與期權賣方協商而放棄權利,他的損失只是為購買期權而預付的壹小筆特許權使用費。可見,期權合約對買方來說不是強制性的,買方有執行權和放棄權;但是對於期權賣方來說,這是強制性的。在美式期權中,期權的買方可以在期權合約有效期內的任何交易日要求履行期權合約,而在歐式期權交易中,買方只能在期權合約的履行日到來時要求履行期權合約。
第二,交易內容不同。
在交易內容上,期貨交易是在未來支付壹定數量和等級的實物的標準化合約,而期權交易是權利,即在未來壹定時期內以固定價格買賣某種標的物的權利。
第三,送貨價格不同。
到期交割的期貨價格是通過競價形成的,它來源於市場所有參與者對合約標的物到期價格的預期,交易各方關註的焦點都在這個預期價格上;到期交割期權的價格按照期權合約推出上市時的規定確定。這是壹個不容易改變的合同常數。標準化合約的唯壹變量是期權溢價,交易雙方關註的焦點都在這個溢價上。
四、保證金的規定不同。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要繳納壹定的履約保證金;在期權交易中,買方不需要支付保證金,因為他最大的風險是權利金,所以他只需要支付權利金,但是賣方必須支付保證金,必要時還要追加保證金。
5.不同的價格風險
在期貨交易中,雙方承擔的價格風險是無限的。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的虧損是有限的,虧損不會超過溢價,盈利可能是無限的——在買入看漲期權的情況下;它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購買看跌期權的情況下。期權賣方的損失可能是無限的——在出售看漲期權的情況下;它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賣出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且利潤是有限的——只限於期權買方支付的溢價。
6.不同的盈利機會
在期貨交易中,套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在市場價格對自己有利時放棄獲利的機會,而投機交易則是指可以獲得巨額利潤,也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但在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的買方可以行使其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因此他也可以放棄這壹權利。所以對於買方來說,期權交易的盈利機會比較大。如果期權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投機交易結合使用,無疑會增加獲利機會。
7.不同的交付方式
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資產必須在到期時交割,除非期貨合約在到期前賣出;期權交易不能在到期日交割,使得期權合約到期無效。
八、標的物交割價格決定不同。
在期貨合約中,標的物的交割價格(即期貨價格)會因市場供需雙方力量的不確定性而隨時變化。在期權合約中,標的物的最終價格由交易所決定,交易者選擇。
九、不同類型合同的數量
期貨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任何時候都只能有壹個期貨價格,所以在創建合約類型時,只改變交割月份;雖然期權的最終價格是由交易所決定的,但在任何時候,可能會有很多不同最終價格的合約,並且隨著交割月份的不同,可以產生數倍於期貨合約的期權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