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的撮合成交原則是:從所有買、賣報價的最低價到最高價之間,由交易系統選擇壹個成交量最大的價格作為開盤價,所有高於這個價位的買單和低於這個價位的賣單全部按照這個價位成交;等於這個價位的買單和賣單,按照掛單數量少的壹方所報數量成交,另壹方未成交的掛單則在開盤後進入連續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