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壹)65,438+0/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3)中國證監會的建議。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