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結算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先以該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非結算會員的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非結算會員的相應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