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其他企業(非保險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因此,期貨公司只能扣除居間人促成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超過部分需要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