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操作實行留痕管理,並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風險揭示書、合同、風險管理意見、研究分析報告、交易咨詢建議、期貨交易軟件或者終端設備說明等業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