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壹)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的;
(二)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擔風險的;
(三)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四)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