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壹定傭金的業務模式。IB制度起源於美國,在金融期貨交易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美國、英國、韓國、我國臺灣地區等)得到普遍推廣,並取得了成功。
目前我國采用券商IB制度。券商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等。
詳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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