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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基於期貨經紀業務為客戶提供咨詢、培訓等輔助服務的,應當遵守期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通過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公共媒體開展期貨市場分析等信息傳播活動,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和專業資格,遵守金融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保護他人知識產權;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期貨信息傳播活動前,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條件和監管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年5月6543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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