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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期貨公司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範利益沖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 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第八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個人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且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第九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第十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壹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經營計劃;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五)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第十二條 外資持有股權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並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資本金賬戶開立以及有關資金結購匯手續。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金融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的,應當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依法登記備案。

期貨公司經批準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且運行狀況良好;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東凈資產或者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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