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具備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範、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六)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八)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九)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第八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信譽良好,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情形。
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第九條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壹大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三)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非金融企業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第壹大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壹大股東為境外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