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壹)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導致期貨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五)涉嫌嚴重違法經營,被主管部門調查並采取強制措施;
(六)變更名稱;
(七)合並、分立或者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八)被撤銷、接管、托管、關閉、解散或破產;
(九)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