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題考察了高級管理者應該遵循的原則。《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並遵循回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