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壹)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 3000 萬元;
(二)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 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 2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 100%;
(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 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