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32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值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全體股東;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風險監管指標水平;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