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損害公司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對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期貨經營機構不得代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罰款或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