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證券經紀人執業註冊登記暫行辦法》,從業人員申請不能同時申請兩種以上執業崗位。
按照壹般的競業禁止原則,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同業機構執業。因此從業人員變更執業機構前,必須在原機構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且應確認機構為其提交離職備案信息。
對於原機構已做離職備案新機構提交的執業註冊變更申請,協會予以受理;對於原機構未做離職備案新機構提交的執業註冊變更申請,協會暫時不予受理,但系統會在
“備案公示查詢”中做出提示,各機構資格管理人員應經常查看此欄目,並及時為已離職人員辦理離職備案。待原機構為離職人員報備相關信息後,協會對新機構提交的變更申請予以受理。
如果離職人員與機構存在糾紛或其他因素機構不能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的,機構應向協會做出書面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