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規定每年在預算中安排的少量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使用的資金。
(二)按規定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包括逾期占用費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發放周轉金手續費後的余額,全部轉為增加周轉金本金。第三條 周轉金的使用原則
(壹)專款專用,到期收回,周轉使用。
(二)拾遺補缺,註重社會效益,兼顧經濟效益,不以盈利為目的,不搞商業性金融活動,不放高利貸,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項目。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事業發展規劃,支持有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組織收入,提高經費自給水平,促進事業發展,減輕財政負擔。
(四)優先安排投資少、技術新、效益好、周轉快的項目。第四條 周轉金的借款範圍
(壹)教育、科學、文化等文教科學事業單位和有關文教企業單位;國家機關和黨派團體的有關附屬單位。
(二)借款主要用於購置設備、解決流動資金周轉困難和更新改造項目,不得用於基本建設。第五條 周轉金的借款條件
(壹)地方財政廳(局)須設有周轉金帳戶,並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管理周轉金。
(二)需有地方財政廳(局)的申請報告並附報《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借款項目申報表》。項目申請借款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有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借款項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借款單位必須有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借款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責任心強,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項目申請借款額起點,地方單位項目申請借款額壹般應在50萬元以上,少數民族地區及邊遠貧困地區可稍低壹些。
(五)地方財政廳(局)對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時歸還,並報送《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使用效益報告表》和使用情況(文字材料)。第六條 周轉金的借款手續
(壹)周轉金借款項目的立項、申報,地方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核、篩選後向我部申報,並擔保歸還。
(二)我部對地方財政廳(局)報送的符合借款條件、使用原則和借款範圍的項目,結合資金可能,確定扶持的項目和金額,並以財政部文件形式明確借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第七條 周轉金的借款期限
周轉金借款期限壹般為1--2年,少數周轉期較長的項目,借款期限最長可放寬到3年。借款時間從我部發文之日起延後60天開始計算。第八條 周轉金的資金占用費
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年率3%收取資金占用費。地方財政廳(局)在轉借周轉金時,壹律不得再加收資金占用費。第九條 周轉金的撥付及回收
(壹)經我部審定的周轉金借款,委托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代撥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時,由借款的地方財政廳(局)負責將借款本金和占用費壹並歸還我部,並報送《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使用效益報告表》。?
(三)還款時,北京以外的地區用電匯方式,北京地區用信匯方式或轉帳支票
。匯款用途註明“歸還文教行政周轉金(××年××文號×項目)”。
還款後,還款單位應將還款的“電匯憑證”或“信匯憑證”等復印壹份寄財政部文教行政司綜合處備查。第十條 周轉金的管理和監督
(壹)地方財政廳(局)在收到我部的周轉金借款後,要及時落實到項目,並與具體借款單位簽定合同(必要時可通過公證處公證),以明確雙方責權利關系,確保借款按期回收。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項目的,必須將調整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二)地方財政廳(局)要加強對用款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了解周轉金借款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和效益等情況,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以保證周轉金的安全。
(三)借款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使用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結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決策民主科學。
(四)用款單位要加強對周轉金借款項目的監督管理,應責任到人,並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以保證周轉金使用合理,充分發揮效益。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專項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