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71條,對敲為“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進行對敲的目的有的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例如本案中的情況;有的是實現資產轉移,例如通過操縱被害人賬戶與其自身控制的其他賬戶進行“對敲交易”,在極短的時間內將被害人賬戶資金據為己有等。
對敲行為是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自律規則明令禁止的行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29條規定不得利用對敲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其中,影響價格情節嚴重的,可被認定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非法牟利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操縱期貨市場罪、盜竊罪。關註期貨,關註牛錢網: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