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五百零六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五百零七條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在裁定書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非貨幣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給付逾期款項。造成損失的,應當雙倍賠償申請執行人已經遭受的損失。尚未造成損失的,逾期付款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合並原則按比例清償貨幣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執行中的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