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修訂),分析如下:
6.5條A項規定,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中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12.7條規定,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且該意見所涉及的事項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範的,本所將自公司披露定期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按照規定進行更正並復牌。
6.4條第3款B項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明確表示是否同意定期報告的內容;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議,並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說明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意見。
12.8條C項規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相關定期報告披露當日開市時公司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公告發布後第壹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而停牌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公司未披露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照前款和第13章的有關規定停牌和復牌。
6.2條D項規定,上市公司應當與本所約定其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本所將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則統籌安排其定期報告的披露順序。公司應當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時間辦理定期報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變更披露時間的,應當提前五個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原因和變更後的披露時間,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整。原則上,事務所只接受壹份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