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促進同業公平競爭,禁止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法誇大自己或者損害其他同行的聲譽;
(二)貶低或者誹謗其他機構和從業人員;
(三)利用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的明示或者暗示的特殊關系吸引投資者,或者利用與有關機構的關系壟斷業務;
(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代理人或者介紹人返還傭金;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經營成本或者行業自律標準收取費用;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七條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和協作。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吸引其他事業單位員工,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單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