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並盡量避免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