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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穿倉法院壹般如何判決

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穿倉就是指期貨賬戶產生巨大虧損導致權益為負數的情況,此時投資者不光自己賬戶中的錢全部虧損了,而且還欠期貨公司壹部分錢。

投資者必須把欠期貨公司的錢還清,否則人民銀行會將欠錢未還的投資者納入資本市場誠信記錄,其次期貨公司會到法院起訴,如果還沒有還錢的話就會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投資者的日常生活都會受到影響,比如比如不能買火車票飛機票,比如在壹些星級酒店不允許入住,甚至從業,旅遊等多方面都有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並經書面協商壹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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