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500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目的、是否歸還、是否造成損失等諸多因素。量刑時應該考慮。
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這個前提下,有三種情況:
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3.公款用於營利活動和違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挪用時間超過3個月的。
貪汙犯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貪汙罪,即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和職務上的便利掌管、經營、管理、處理公款或特定款物實施貪汙罪。挪用是指未經合法批準或違反財經紀律,將公款留在單位之外的行為。行為人將公款從單位離職後,即使公款未被使用,也屬於挪用。比如行為人轉移公款,為將來購買個人住房做準備;即使沒有用公款買房,也是挪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任命的在前款所列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