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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1,000元,進行違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在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用於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為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

貪汙犯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貪汙罪,即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和職務上的便利掌管、經營、管理和處理公款或特定款物實施貪汙罪。挪用是指未經合法批準或違反財經紀律,將公款留在單位之外的行為。行為人將公款從單位離職後,即使公款未被使用,也屬於挪用。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任命的在前款所列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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