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三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資格:
(壹)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的;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報批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保險機構從事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