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之處:都屬於海運合同,都象征著貨物的交付,即只要出口商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合格的貨物裝上買方發的船(FOB)或自己安排的船(CFR,CIF),提交符合買方要求的貨運單據(CIF含保險單),合同義務就履行了,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風險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僅適用於海上運輸。 約定賣方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向買方交付貨物並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約定買方接受貨物,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
區別:在CFR和CIF下,運輸由賣方辦理,在FOB下,由買方辦理;在FOB和CFR下,保險由買方辦理,而在CIF下,保險由賣方辦理;FOB後面是裝運港名稱,CFR和CIF後面是目的港名稱;CFR報價等於FOB加運費,而CIF價格等於CFR加保險費。
二、FOB、CFR、CIF在實際業務中的優缺點。
由於運輸和保險費用的承擔者不同,報價不同,給買賣雙方帶來的貿易風險和產品的出口成本也會不同。
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合同的履行風險
根據相關國際慣例和法律,合同壹旦合法有效成立,買賣雙方都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由於市場供求變化、價格下跌、買方支付能力或進口許可證等原因,合同難以履行,甚至買方收到信用證後,不同意換證,買方未能在FOB條款下及時租船訂艙,賣方無法根據合同的相關索賠條款通過仲裁或
然而,在實際業務中,由於買賣雙方處於不同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即使仲裁庭做出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做出合理的判決,有時也很難有效執行。而且解決違約糾紛需要人力物力財力。壹旦賣家得不到賠償,損失會更大。壹般情況下,合同規定的裝船日期是賣方收到買方開出的信用證後30天以上,壹些特殊貨物(如大型成套設備、飛機、船舶等。)要在收到買方的信用證後幾個月甚至幾年才能發貨。在此期間,如果訂購產品的市場價格大幅下跌(尤其是壹些敏感商品和季節性商品)。
在FOB術語下,買方考慮他的利益。即使賣方已經準備好了裝運港的貨物,也經常以沒有訂到合適的船為借口拖延,有的甚至置之不理,導致賣方不能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內裝運貨物,不能取得議付單據,使信用證過期失效。除了使貨物貶值,失去及時銷售的能力外,賣方還會增加在裝運港的倉儲費損失,特別是鮮活和季節性貨物的損失。
但是,在CFR和CIF術語下,賣方在貨物裝運方面有主動權,不受買方的限制。無論產品的市場價格如何下跌,只要賣方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裝運貨物並取得響應文件,就可以避免這種風險。
2.貨物風險
由於CFR和CIF由賣方運輸,賣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備貨情況靈活選擇幾家公司進行適時裝運,接貨風險小很多,還可以節省碼頭的倉儲成本,縮短收匯時間。另壹方面,在FOB條件下,貨物銜接問題更加突出,因為賣方只有在買方租船訂艙後才能裝船,裝船日期的選擇余地要小得多。如果賣方不能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裝船,賣方就不能憑單據議付,即使賣方考慮到裝船日期的影響,提前在裝貨港備好貨物,等待買方船只裝船,也會增加賣方在港口的倉儲費。
3.買方與船運公司合夥行騙
在FOB條件下,船公司或船代理壹般由買方指定,賣方通常很難調查清楚這些船公司或船代理的信用狀況。即使調查清楚了,也要耗費額外的財力和人力,而某個工作環節的疏忽,必然會給壹些不法外商以可乘之機,串通船方,合夥騙取賣方的貨物。
在CFR和CIF條款下,賣方壹般會找自己熟悉的信用好的船公司發貨,以免陷入錢空貨空的局面。因此,在目前海事欺詐案件逐年增加的情況下,出口交易使用CFR或CIF比FOB更安全。
4.倉庫到倉庫條款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責任的起止期間,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離開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非儲存地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運、陸運、內河和駁船運輸,直至貨物到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收貨人的最後壹個倉庫或儲存地或被保險人用於分撥、配送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地。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貨物離開出口地的倉庫之前就已經辦理了保險手續,所以完全可以實現“倉至倉”。但在CFR和FOB條件下,買方只在貨物裝船後、開航前投保,從出口地倉庫到艙段不投保,所以“倉至倉”不能完全實現,只能是“港至倉”。因此,賣方在FOB和CFR條款中存在盲點,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必須由賣方自己承擔。
壹般情況下,賣家要想得到可靠的保障,還必須為自己陸路運輸的貨物辦理保險。保險責任的起止時間可以從貨物離開保險單規定的起運地的倉庫或儲存地時起,確定到貨物裝船時止,這樣就與買方保險銜接起來了。如果貨物在陸運或待運過程中遭受損失,賣方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以確保其利益在裝船前不受損害。
5.索賠權
在買方保險條款下,買方作為保險合同的壹方提出索賠;但在賣方的保險術語下,買方是保險合同的受讓人,所以賣方必須在保險單背面背書,才能將索賠權轉讓給買方。在CIF條款下,無論損失發生在哪裏,只要在承保範圍內,都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為它享有“倉至倉”條款。但在FOB和CFR條款下,只有在貨物越過船舷後發生損失時才能獲得賠償,而在貨物越過船舷前發生損失時,雖然買方是保險合同的壹方,但由於損失不在保險範圍內,保險公司不能索賠。
(2)、運輸和保險費用
FOB、CFR、CIF由於組成成分不同,對外報價也不同。在當前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下,中國的出口企業其實大多是比較價格的。而且,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外貿壟斷體制被打破。內外貿壹體化後,越來越多的企業從事出口貿易,其價格競爭力將更加激烈。所以很多企業有時候可能會因為價格差異小而影響對外交易。為了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擴大出口,壹般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航運公司和保險公司由於歷史長、規模大、實力強、信譽好,收費相對較低,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綜合物流體系近期發展迅速,提高了運輸效率,縮短了時間,減少了貨損貨差損失,從而降低了運輸成本。因此,使用FOB術語具有壹定的優勢,其次是CFR,CIF稍差,這也是我國擴大FOB出口貨物的原因之壹。但隨著中國交通運輸業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這種優勢會逐漸減弱。
(3)抓住貿易機會
大部分長期大量從中國購買貨物的外國客戶都願意使用FOB條款或CFR條款指定船公司交貨。主要原因之壹是買方可以規避提單的欺詐風險,防止賣方對提單進行會簽;二是買方選擇服務質量好的船公司,尤其是綜合物流承運商,可以方便快捷地實現從港口到門的高質量服務;第三,向船公司或保險公司索賠方便快捷。另外,對於壹些“協議國家”的出口,為了擴大貿易,我們也適當考慮使用FOB和CFR術語,因為這些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協議規定,所有從本國進口的貨物都必須在本國投保。他們這樣做是為了支持和發展自己的保險業。我們應該尊重這些國家的法規,讓外商自己為從這些國家出口的貨物投保,而不是按CIF條款交易。所以,如果過分強調貿易風險的防範,就不會使用FOB和CFR術語,這樣會失去很多貿易機會。任何交易都會有風險,關鍵是如何正確把握,真正做到大膽謹慎。這樣既能防範風險,又能捕捉更多的貿易機會。
根據以上分析,中國出口企業可以考慮風險因素、運輸保險費用、抓住貿易機會等。從規避或降低貿易風險的角度來看,賣方對外交易使用CIF術語較為安全,CFR次之,FOB風險相對較大。但考慮到當前實際出口業務中運輸保險費和獲得貿易機會的因素,賣方對外交易采用FOB條款較為有利,CFR次之,CIF相對不利。因此,在實際出口業務中,不能壹概而論哪種貿易術語適合對外交易,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及時靈活運用FOB、CFR、CIF術語。
FCA、CIP和CPT3之間的相似之處如下:
1,任何方式的運輸都適用。
2.交貨地點為國內地點和出口港。
3.風險在承運人處置貨物後轉移。
4.交付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FCA、CIP和CPT3之間的區別如下:
1.FCA賣方不負責運費和保險。
2.CPT賣方只負責運費,不負責保險。
3.CIP賣方負責運費和保險,但風險由賣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