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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產型上市公司(下稱甲公司)2007年有關所得稅資料如下:(1)甲公司

加50是因為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能稅前列支,要調增;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因計提時未抵稅,轉回也不交稅,所以調減,調減70。

全部調整詳細解釋如下:

 -20,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調減;

10,罰款,不得稅前扣除,調增;

60,超標準發放的工資及附加,調增;

50,未經稅務核定的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調增;

-70 ,轉回的準備金因計提時已調增,本期調減;

40,計提的費用要待實際發生才能稅前列支,本期未發生,調增;

-60,上年虧損本期抵減所得稅。

綜上所述,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為500-20+10+60+50-70+40-60=510

附:按照規定,下列項目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壹、資本性支出

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這裏所說的對外投資的支出,包括納稅人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購買股票等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並形成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

上述兩項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許以提取折舊和銷售費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違法經濟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扣除。

四、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壹)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法規定,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另外,還包括除上面所說的違法經營罰款以外的各項罰款,包括衛生檢查不合格罰款、違反計劃生育罰款、綠化不合格罰款、排汙超標罰款、交通違章罰款等等,都不允許扣除。

五、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這部分賠償不允許扣除。因為對納稅人來說,雖然遭受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補償,納稅人實際上並未受到損失,所以不應扣除。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標準的捐贈

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超出稅法規定的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範圍,以及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企業1.5%)以外的捐贈。除另有規定外,這部分捐贈不允許扣除。

七、各種贊助支出

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這部分支出,不允許扣除。在實際工作中,贊助支出的概念比較難確定。從字面上理解,贊助支出是納稅人自願的支出,但在實際中有許多支出不是出於納稅人的自願,而是攤派。贊助的概念不易界定,因此,稅法規定除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外,其他贊助支出壹律不允許稅前扣除。

納稅人向經過工商部門批準專門從事廣告業的部門贊助的廣告性支出,可作為生產、經營的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項以外,與納稅人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例如,私營企業業主為自己家庭購買壹臺電冰箱,這壹支出與其企業生產、經營無關,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

九、為其他企業提供與本身應稅收入無關的擔保而承擔的本息支出

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不清償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十、當年應計未計扣除項目

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

上述“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的規定,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後,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十壹、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壹)按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原則上都應據實扣除。除國家稅收法規(指條例、細則、財稅字、國稅發、國稅函發等文件)明確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不允許計提準備金(包括各種職業風險準備金),而應在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有關部門從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角度出發,批準納稅人提取管理費等費用的提取比例、標準,批準提取的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納稅人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應依稅法規定將多計的費用或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以準備金形式結轉以後納稅年度。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稅務機關都有權依稅法規定對其合法性、真空性進行審核。凡納稅人扣除費用項目名不符實,或以準備金等形式多扣除費用,而年終申報納稅時未作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視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允許稅前扣除。

(三)出版業的“提成差價”屬準備金性質,不允許稅前扣除

十二、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提取的準備金

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按財務規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應依據稅收法規規定將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以準備金的形式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十三、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但考慮我國糧食類白酒的生產狀況和廣告宣傳費列支的具體情況,為加強糧食類白酒的稅收管理,合理引導酒類消費,保證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決我國白酒生產耗糧較大的問題,稅法規定,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壹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壹)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的壹切收入,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均應並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繳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外,壹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根據以上原則,具體規定如下:

1.企業收取和繳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允許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處理;

2.企業收取和繳納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允許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處理;

3.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稅前扣除,必須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按照財稅字[1997]22號文件執行政策規定時,應提供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具體規定,否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收取單位不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四、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的企業出售給職工住房的損失

為了籌集職工購房基金,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已將住房折舊、住房出租收入、上級撥入住房資金及有關利息作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單獨核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和相關性原則,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後企業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或部分產權)的收入,減除按規定提取的住宅***用部分、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住房賬面凈值和有關清理費用後的差額,作為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對於擁用部分產權的職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按企業和職工擁有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企業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職工將住房再次出售後,按規定收到返還的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停止實物分房前向職工出售住房,要按國家規定的房改價格收取房款,凡實際售價低於國家核定的房改價格所形成的財產轉讓損失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對已按規定領取了壹次性補發購房補貼的無房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的老職工,以及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按低於成本價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五、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舊費用和維修費

企業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自職工取得產權證明之日,或者職工停止繳納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關住房的折舊和維修等費用。

十六、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

企業按國家統壹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七、給購貨方的回扣

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十八、賄賂等非法支出

賄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九、超過或高於法定範圍和標準部分的費用

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範圍和標準的部分。

二十、金融企業返還的手續費

金融企業按規定向客房返還的手續費,以折扣(折讓)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讓)後實際收取的金額計入應稅收入。如果向客戶收取業務手續費後再返還給客戶的,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十壹、廣告公司組稿費、宣傳費

按稅法規定,廣告公司依照廣告收入壹定比例支付組稿費、廣告宣傳費,屬回扣性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十二、企業承租者上交的租賃費

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並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承租方承租重新辦理工商登記,並以承租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以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單位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全部被另壹個業、單位承租,承租後重新進行工商登記。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不是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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