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或者公告,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壹)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2)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四)客戶出現重大透支,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六)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其他情形。
測試中心第三章第二節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