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壹般來說,非法銷售煙花爆竹違反治安管理,會受到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違法銷售人員不僅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還被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被沒收。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儲存煙花爆竹壹般不予處罰,但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如發生重大事故或嚴重汙染環境,則可能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會被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