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的規定:
債務加入,又稱共現債務承諾,是指原債務人未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原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法律要求:
構成債務合並的要素有:
1.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加入債務,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2.第三人或者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第三人願意加入債務,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3.債權人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構成債務加盟。
債務加入的效果是:
1,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通過債務的追加得到進壹步保護,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主張權利,但只享有壹個債權,而不是兩個;
2.至於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只為第三人履行原債務。原債務人未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仍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仍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對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壹起對債權人承擔義務,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系的影響是第三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即第三人與債務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5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596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語言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