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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舊法-

(壹)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新法-

(壹)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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