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開展離任審計,所需審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基本情況;
(4)開戶許可證和企業法人代碼證;
(5)公司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所有賬戶,包括已撤銷的賬戶;
(六)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組織機構設置、組織結構圖和職責分工情況;
(7)長期經營目標;
(八)任期生產經營計劃和重大經營、財務事項決策會議紀要;
(9)任期內歷年下達的考核指標;
(10)任期內資產管理計劃及歷年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11)任期內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清單及相關協議、合同;
(12)財產物資盤點、債權債務清單;
(13)任期內歷年財務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審計人員走訪後提供);
(14)上任前後經濟問題專項交接材料。
任期內,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企業合並、分立出具的相關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依據財政收支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和項目目標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