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是結婚前開的,屬男方個人財產,只有婚後店的增值部分才屬於夫妻***同財產,包括08年男方分得的利潤5萬元,如果當初三股協議利潤是平均分配的話,賣店的錢60萬除以二,30萬,再減去12萬的投入(父親幫忙還,也就是欠父親錢,但這需要證據,不然父親幫忙還可能變成贈與,而不能算成是男方的開店投入了)18萬應該是夫妻***同財產,就店而言,23萬是夫妻***同財產,應該均分。當然這些是大概的計算,賬目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適當變壹些,這個就妳們自己掌握。
打胎,宮外孕,又不是男方壹個人的責任,跟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損害是兩碼事,要求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用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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