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無許可證經營外部盤期貨的代理人,如果人為操縱期貨交易,或者如果他或她知道他人人為操縱期貨交易,但仍然提供宣傳,則可能涉嫌欺詐。
②代理人為具有境外期貨推廣合法資格的境外期貨公司的,為國內自建外盤期貨平臺,配合實體市場,進入國際實體市場外盤運營商代理宣傳;或者在宣傳過程中,虛報身份,誇大利潤,叫囂反訂單,提供虛假、反向市場;采用“反向下註”模式或明知而推廣“反向下註”可能是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並被認定為非法。
③在推進所謂的“對外期貨”代理業務時,壹些國內機構聲稱,它們可以為國內投資者提供海外期貨交易渠道,並投資於香港、紐約、倫敦等市場的原油、黃金、股票指數和外匯期貨。有的還提供“專家”指導、“壹對壹教學”、期貨選配等服務。投資者只需提供身份證明、開立賬戶並支付費用即可通過機構的特定交易軟件進行“外部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