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的類型如下:
壹、根據課程內容的固有屬性可分為學科課程與活動課程。
(1)學科課程:按各種不同的學科劃分門類,並按照知識的邏輯體系加以設計的課程。學科課程是使用範圍最廣泛的課程類型。
(2)活動課程:亦稱經驗課程、兒童中心課程,是與學科課程對立的課程類型,它以兒童從事某種活動的興趣和動機為中心組織課程。
二、根據課程內容的組織方式可分為分科課程與綜合課程。
(1)分科課程:根據學校教育目標、教學規律和壹定年齡階段的學生發展水平,分別從各門學科中選擇部分內容,組成各種不同的學科,彼此分立地安排他們的教學順序、教學時限和期限。其主導價值在於使學生獲得邏輯嚴密和條理清晰的文化知識,但是容易帶來科目過多、分科過細的問題。
(2)綜合課程:實質上是壹種采用各種有機整合的形式,使教育系統中分化了的各要素及其各成分之間形成有機聯系的課程形態。
三、按照課程計劃對課程實施的要求,可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
(1)必修課程是指由國家或學校規定,學生必須學習的課程。
(2)選修課程是指壹個教育系統或教育機構法定的,學生可以按照壹定規則自由地選擇學習的課程種類。
四、根據課程的任務,可分為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和研究型課程
(1)基礎型課程:註重學生基礎學力的培養,即培養學生作為壹個公民所必須的“三基”(讀、寫、算)為中心的基礎教養,是中小學課程的主要組成部分。
(2)拓展型課程:註重拓展學生知識與能力,開闊學生的知識視野,發展學生各種不同的特殊能力,並迀移到其他方面的學習。拓展型課程常常以選修課的形式出現。
(3)研究型課程:指的是學生在教師指導下,根據各自的興趣、愛好和條件,選擇不同的研究課題,獨立自主地開展研究,從中培養創新精神和創造能力的壹種課程。
五、根據課程設計、開發和管理主體不同,可分為國家課程、地方課程、校本課程。
(1)國家課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編制和審定的課程,其管理權屬中央級教育機關。國家課程是壹級課程。
(2)地方課程: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機構和教育科研機構編訂的課程,屬二級課程。
(3)校本課程:是在具體實施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前提下,通過對本校學生的需求進行科學評估,充分利用當地社區和學校的課程資源而開發的、可供學生選擇的課程。
六、根據課程呈現方式,可分為顯性課程和隱性課程。
(1)顯性課程:是以課程標準、教材等顯性的形式出現的課程。其主要特征之壹是計劃性——這是區分顯性課程與隱性課程的主要標誌。
(2)隱性課程:是指構成學生的非正式學習的各種要素,是學生在學習環境中所學習到的非預期的或非計劃的知識、價值觀念、規範和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