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系統包括:
壹是建立誠信檔案制度。要求證監會建立全國統壹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全面采集監管執法、自律管理、司法等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共誠信信息,讓市場主體違法失信行為無處藏身。
二是推出征信查詢系統。依法在繼續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和行業自律組織懲戒決定信息的同時,為方便市場主體了解和掌握自身及相關交易對手的信用記錄,建立了信用信息申請和查詢制度,市場主體可以申請查詢自身、相關機構及其聘用或者按規定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信用信息,包括上述公開範圍以外的信用信息。
第三,建立了壹系列違法失信的懲戒制度。包括執照的審核,壹定要查誠信檔案,嚴格審核誠信記錄。可以要求對牌照申請人的違法失信記錄進行解釋、說明和核查,暫停安排業務創新和試點中的違法失信記錄,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中重點關註違法失信記錄較多的機構,在主板、創業板、M&A委員會等成員和專家評選中對有失信記錄的機構進行“壹票否決”,會增加違法失信人的成本。
第四,建立了若幹特定主體的信用約束制度。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重組方履行分紅、資產重組等公開承諾的監督和約束力,明確將上市公司相關公開承諾的履行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並予以公示。針對當前市場上部分主體發布與事實明顯不符的資本市場言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其出具關註函,記入誠信檔案,並通報其工作單位、下屬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此外,為促進自身誠信常態化,規定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誠信監督約束機制,監管部門有權檢查和舉報。
第五,它為鼓勵和信任留下了空間。除了將市場機構和人員獲得的國家或部級獎勵、表彰、評比等正面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外,還規定在業務創新和試點中,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機構予以鼓勵和傾斜,支持壹貫誠信合規的機構拓展業務、做優做強。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中,要根據被監管對象的信用狀況進行差異化安排,鼓勵和支持證券期貨市場自律組織開展信用先進典型評選和信用評價活動。
六是明確了誠信監管協作制度。規定證監會將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共享誠信信息,開展誠信監管合作,實現失信協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