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可能存在洗錢行為的活動有哪些
其壹,利用金融機構。包括:偽造商業票據;通過證券業和保險業洗錢;用票據開立賬戶進行洗錢;利用銀行存款的國際轉移進行洗錢;信貸回收;利用期貨、期權洗錢。 其二,通過投資辦產業的方式。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隱瞞公司的真實所有人;向現金密集行業投資;利用假財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洗錢。 其三,通過商品交易活動。洗錢者可能會因受到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嚴格限制,在短期內無法方便地將現金轉變為銀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現金對犯罪組織來說是極其危險的。為了達到盡快改變犯罪收入的現金形態的目的,購置貴金屬、古玩以及珍貴藝術品,也是洗錢者選擇的壹種方式。 其四,利用壹些國家和地區對銀行賬戶保密的限制。被稱為保密天堂的國家和地區壹般具有以下特征:壹是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規定“例外”的情況,披露客戶的賬戶信息即構成犯罪。二是有寬松的金融監管,設立金融機構幾乎沒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嚴格的公司保密法。這些地方允許建立空殼公司等匿名公司,並且因為公司享有保密的權利,了解這些公司的真實情況非常困難。 其五,其他洗錢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錢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所得。二、洗錢罪怎麽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三、洗錢罪的相關補充
洗錢罪是屬於下遊犯罪,還有上遊犯罪可以供偵查機關深挖。黑錢來源的上遊犯罪壹般都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洗黑錢作為其他犯罪行為的動力和掩護所以其對社會的危害是相當巨大的,大家應當抵制。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可能存在洗錢行為的活動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洗錢這種行為有時候是觸碰刑法的,要按照刑法來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