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