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對期貨經營做出了壹定的約束。
第十五條規定:
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七十八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正總而言之,經營期貨業務的企業,要經過批準,要登記註冊,沒有這些步驟的,會被取締並追究壹定的責任。
而且這段時間期貨居間人整頓,以後的形勢不太明朗,請自己明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