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
2、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間服務;
3、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
4、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又稱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壹方的代理人。根據相關法律,居間雖為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居間人職業素質是指居間人在其職業生活中,接觸和處理與他人、與社會、與集體、與職業工作關系所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範或行為準則,以及在這基礎上所表現出來的觀念意識和行為品質。
居間人通過客觀、公正的評價去扮演善意第三者角色,為投資者了解期貨市場、揭示期貨風險、發現投資機會、參與期貨交易提供幫助;積極引導投資者與資信好、運作規範、管理經驗豐富的期貨公司締結合約,不得以詆毀其他公司來提升自己所服務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