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定:對經營範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性質的強制性規定,壹般應認定為行政強制性規定。
有效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禁止交易,如人體器官、毒品、槍支等。違反特效管理規定,如場外集資;交易方式嚴重違法,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承包方式;交易場所不合法,比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二、印章是偽造的但有代理權或代理權的合同是有效的。
41.加蓋印花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的公司故意刻制兩套或兩套以上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自刻制公章,在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未備案公章或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律人以加蓋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況屢見不鮮。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字人在蓋章時是否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以便根據有關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的規定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除非《公司法》第16條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無代表、印章是假的、印章與備案公章不壹致為由否認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必須獲得法律授權才能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委托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由委托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無代理權、印章是假的、印章與備案公章不壹致為由否認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抵消
43.抵銷權可以通過通知、抗辯或反訴的方式行使。
抵銷的意思是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壹旦生效,其效力可追溯到抵銷條件滿足時,雙方所欠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雙方互負的債務金額為債務總額,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自抵消條件完成時各方承擔。行使抵銷權的壹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當事人沒有特別抵銷約定的,按照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和主債務抵銷。
結論:
(1)行使抵銷權的方式:通知、抗辯或反訴。
(1)抵銷追溯:抵銷條件滿足時生效。
(2)抵銷債權的順序:費用-利息-主債務,特殊合同除外。
第四,以物抵債
(1)以物抵債是約定合同還是實際合同?
第壹種觀點:以物抵債協議屬於傳統民法中所謂的以物抵債和解協議,其性質是壹種實踐合同。債權人未收到實物債務的,實物債務協議不成立。
第二種觀點:以物抵債協議被認定為允諾合同,只要雙方就以物抵債協議達成壹致,以物抵債協議就成立。
九人紀要采用契約論。
(2)原債務不消滅。
以物抵債協議成立後,新舊債務並存,債務人不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以物抵債協議或者恢復舊債務的履行。
動詞 (verb的縮寫)溶解
(1)發出撤銷通知。
只有具有法定或約定的解除合同權利的當事人,才可以通過通知解除合同。無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即使對方在異議期內不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B)撤銷權的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47.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違反合同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會影響守約方的合同目的,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是否應當解除合同。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明顯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依法支持。
(3)違約方有權終止的情形。
48.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行為;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將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不能因合同的解除而減輕或免除。
(4)解除損害賠償不受影響的主張。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時,當事人壹方依據合同關於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的約定,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六、借款合同的變相利息
借款合同約定的服務費、咨詢費、咨詢費、管理費屬於利息。
51.變相收取利息的認定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咨詢費、管理費等名義變相收取利息的,,且金融機構或者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是否應當支付或者減少相關費用。
七、保證責任的範圍不能大於主債務。
55.保證責任的範圍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範圍不應大於主債務,這是保證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當事人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大於主債務的,如特殊違約責任、保證責任金額高於主債務、保證責任約定的利息高於主債務利息、保證責任履行期先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等。,大於主債務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從而將保證責任縮小到主債務的範圍。
第八,PICC和財產保險之間沒有相互追索。
56.混合擔保中保證人之間的追償問題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擔保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份額。但《物權法》第176條並未做出類似規定。根據《物權法》第178條“擔保法的規定與本法不壹致的,適用本法”,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九、舊債轉化為新債導致原擔保消滅。
57.以新還舊的擔保物權貸款到期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新的貸款合同,新貸款用於償還舊貸款。舊貸款將因償還而消滅,為舊貸款設立的擔保物權也將消滅。貸款人以舊貸款的擔保物權未辦理註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款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對新貸款繼續提供擔保的除外。
X.行使擔保權益的期間
擔保權益行使權利的期間為主債務的時效期間。到期後,抵押人有權要求註銷登記。
59.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請求註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十壹、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
60.未經登記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設立房地產抵押合同,但尚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因抵押物滅失或者抵押物轉讓給他人而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但範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成立時抵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二、房地壹體抵押。
房屋抵押給甲方,房屋抵押給乙方的,甲乙雙方均有權抵押該房屋,抵押順序按登記順序確定。
61.房屋單獨抵押根據《物權法》第182條的規定,僅抵押房屋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所占用的土地;如果只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的效力也及於其上的建築物。當房屋單獨抵押,即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壹個債權人,其上的建築物抵押給另壹個人時,可能會產生兩次抵押的沖突。基於“不動產與處所壹體”的規則,此時應將建築物和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視為同壹財產,以此確定符合《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的清償順序:先登記者先受償;同時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同日註冊視為同時註冊。需要註意的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十三、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不以變更登記為前提。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移。抵押從屬於主合同。根據“主隨主便”的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壹並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當事人且未辦理變更登記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浮動抵押:登記時間順序確定。
64.浮動抵押的效力如果企業對其現有的和已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浮動抵押,再對其部分生產設備和其他財產設定動產抵押,且均已辦理抵押登記,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先登記的浮動抵押優先於後登記的動產抵押。
十五、質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
65.動產抵押與質押爭奪的是同壹動產。質權和抵押權同時設立的,按照公示是否完成和公示的先後順序確定清償順序,參照《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質權有效設立並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照公示順序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成立,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質權優先於抵押權;如果質押未有效成立,且未辦理抵押登記,則該抵押當時已經有效成立,因此該抵押有優先受償權。
十六。保證合同有效。
66.擔保關系的確定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作用的合同,沒有法律上的無效,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雖不屬於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其擔保功能應當予以肯定。
十七。擔保轉讓
71.被擔保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財產正式轉移到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財產返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但債務人未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拍賣、變賣、折價清償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約定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這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據上述合同,當事人以公示方式將產權變更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依照《擔保物權法》的規定,請求拍賣、變賣、折價以財產優先清償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未清償債務,請求拍賣、變賣、折價以清償合同項下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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